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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計程車開門致死(第二冊第6課...侵權行為)(第二冊第7課...過失) 【搭計程車開門致死】乘客、司機、雇主均判賠 更新日期:2009/02/10 0 澎湖民宿4:09 〔記者林嘉東/台北報導〕郭姓 酒肉朋友婦人搭計程車,未看後方有無來車,在路中貿然開車門,致後方騎士 酒店兼職摔死。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結,認為郭姓計程車司機、郭婦及雇用郭婦的陳姓雇主3人,須賠償 裝潢死者家屬235萬餘元台幣。 判決書指出,受雇於陳姓雇主的郭姓婦人95年間搭郭姓司機的計程車途中,不等司機把車 情趣用品開至路旁,即在等紅綠燈時,貿然開車門下車,致後方彭姓女騎士摔車不治。 法官指出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1條第2項明訂,汽車臨時停車?面膜氶A應依車輛緊靠道路右側,且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道路緣石或路面邊緣,不得超過60公分 。 但郭姓司機卻為了郭婦方便停車,把車臨停在距離道路邊緣2公尺 位置,郭 澎湖民宿某的過失明確。 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第3項規定,開啟車門時,應注意行人、其他車輛,郭婦並未注意後方有無人、車,貿然開車門,顯有過失。 至於陳姓雇主部分,依民法188條第 辦公室出租1項規定,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由雇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。 法官審酌彭女喪葬、撫養及精神慰撫費用共235萬1431元台幣,判決由郭某、郭婦及陳姓雇主負連帶給付責任。 註1:「道 婚禮佈置路交通安全規則」屬於行政法 註2:本文只提到民事部分,其實,司機和郭婦還涉及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)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代償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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